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安顺公交车坠湖事件,无论怎么说,这都是一个恶意报复社会的行为。对遇难者的家属,他们一定非常的心痛,作为社会的正常人,我们感同身受。
我们注意到,并且认同王才亮律师在事发后说的一句话:我们庆幸没有在出事的那条那辆公交车上,但是我们都在中国这辆大公交车上。
我们也注意到,7月12日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通报的事件调查结果:犯罪嫌疑人系该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
对于张某钢的行为,无论从法理情理还是从良知而言,都不可宽恕。人间会有种种不如意,我们每一个人在人生道路上都会遇到不开心甚至艰难的时刻,但是,个人的坎坷遭遇不能成为残忍报复社会的理由。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注意到通报里的一个细节,这是一个值得社会重视和思考的现象。张某钢除了离异,通报还指出他“在公房拆迁的补偿问题上也没能遂了自己的愿望”。通报称调查组将进一步深入调查,房屋拆除和接访接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安顺警方这份通报,既清晰不含糊又不回避问题,值得称赞。而对于房屋拆迁,因为新闻职业和报道范围,我们长期以来都呼吁依法拆迁,反对不合法的强拆行为。我们都知道,也理解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的现实。但是,和张某钢一样,不能因为己方的遭遇、利益,就去干出违法的恶行。目前,违法违规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即使在国家三令五申并以法约束之下,还不时出现铤而走险的不和谐甚至是野蛮的一面。
遏制地方违法违规强拆和拆迁工作粗暴没有人情味的行为,已经是我们国家的政治价值,现在需要的是不打折扣地贯彻落实。早在2011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行暴力拆迁,限定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明确由政府向法院申请审查执行。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地方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具体规范。规定要求申请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并指明“在征收补偿决定缺乏事实和法规根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违反正当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基本生活生产条件无保障等情形下,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从立法意图上说,这些法规体系的建构表明,遏制城市建设和房地产的暴力掠夺行为动机、保障受到有组织犯罪威胁的个人权利,已经成为一种政治价值。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而言,要想取得合法的征地拆迁资格,在形式上更加困难了。但是,时至今日,防止地方在涉及征收拆迁时滥用行政权力,仍然不能有松懈的思想,合法拆迁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还是一道赶考题。
就拆迁中比较荒唐的情况和说法,我们更不能漠视,例如有时候当新闻记者试图了解一些拆迁真相、追问程序时,有地方官员不是强调“跟地方政府没有关系”,就是悍言“如果按条条框框、按法律一条一条来,很多事情就做不下去了”。如果这种思维主导了拆迁工作,想不出问题,都很难。
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都相信,健全的法制会让一个社会越来越和谐,人民的幸福指数也会越来越高。拆迁曾经是最容易发生矛盾冲突的社会领域,但随着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拆迁过程中的合法性要求,以及城市建设进程的不断规范,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已经有所减少。这次安顺事件,人们希望对恶行必须严格按法律办事,不徇私枉法,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不管是对报复社会的恶性行为,还是对征拆工作的不作为行为,都要法办和该问责的坚决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