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对违法建设,街道办事处有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权)
为贯彻落实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4月2日,北京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在优化违法建设执法体制方面,一是突出北京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禁止违法建设的属地责任;二是明确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指导、监督、督察、考核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三是赋予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主体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根据《若干规定》,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
在健全执法工作机制方面,一是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配合的执法联动机制;二是细化信用惩戒机制,加大执法威慑力;三是建立违法建设曝光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作用。
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方面,一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的禁止违法建设治理责任;二是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托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对本区域内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劝阻和报告;三是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在加大执法保障完善执法程序实基层社会方面,一是增加送达方式。在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时,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该违法建设的显著位置,并抄送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即视为送达;二是立法固化《关于立即处置在施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19〕181号)规定成果;三是完善已建成违法建设的一般查处程序;四是加强区政府对没收实物的处置和管理职责;五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强制拆除前依法进行催告。
如“首查责任制”。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执法机关为首查责任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发现同时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机关。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首查责任机关。
对于“在施违法建设的立即处置”,《若干条例》提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在细化执法操作关键点方面,一是明确宅基地上违法建设租金收入,依据违法建设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确定。租金收入无法确定或违法建设当事人主张的租金收入过低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二是明确有关滞纳金计算标准。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未缴纳强制拆除、回填有关费用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费用总额。
2019年4月28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创新提出“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体制机制,直接赋予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并授权北京市政府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查处职责分工,同时要求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的要求等。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会介绍,《若干规定》共32条,构建了“条专块统、重心下移、责权一致”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若干规定》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规章,对《条例》提出的在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权下沉街乡、建立执法联动、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成本、完善监督制约等一系列创新规定进行配套修订。
《若干规定》的征求意见期间为2020年4月2日至5月1日,随着此后《若干规定》正式出台,2011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