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过“我爱我家”霸州买房,付款一年半后发现房屋缺证)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刘女士发现,她于2018年购买当地胜芳公园1号的一套房延期一年无法网签,交房日期也被推迟。本月初她才了解到,原来房屋还没有取得上市所必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她发现,自己的遭遇并非个案,已经有200多名该小区的业主也在“讨说法”。对此,当初收取刘女士4.5万元中介费的我爱我家中介公司称,只负责带其去买房,但买什么样的房是客户自己决定的,与中介无关。律师认为,中介公司在此事件中未尽到审核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2018年5月,刘女士在北京我在我家中介公司房屋经纪人带领下来到霸州胜芳公园1号项目,购买了该小区一套80平米房屋,直到本月初,刘女士才得知房屋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产权证》。受访者供图
中介称“房子没问题”,前往霸州买房
刘女士回忆,2018年5月,她到北京市我爱我家方庄大区芳城园门店咨询买房事宜,一名房屋经纪人向她推荐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公园1号项目,“他当时介绍,每平方米8000元左右,位置非常好,就在雄安和天津中间,而且还通了高铁,以后肯定会涨价。”当天在爱我家房产经纪人尉某的带领下,刘女士来到了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的公园1号售楼处,又听该项目销售人员介绍了这个楼盘的诸多好处。
回京后,尉某向刘女士保证,“我爱我家是上市公司,不可能卖有问题的房源,房子五证(即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在与刘女士的微信中,新京报记者看到,尉某向刘女士表示,“咱们这个都是正规的,肯定没问题,保证您财产不受损失。”
2018年5月27日,刘女士再次来到霸州市,支付了65万余元购买了霸州市胜芳公园1号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其中59万余元作为房款全部付给开发商,4.5万元作为中介费支付给我爱我家,另外1.5万元付给我爱我家在霸州合作的另外一家经纪公司。
2018年5月,刘女士在北京我在我家中介公司房屋经纪人带领下来到霸州胜芳公园1号项目,购买了该小区一套80平米房屋,直到本月初,刘女士才得知房屋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产权证》。受访者供图
逾期不网签,房屋缺证件
按照购房时签订的《认筹意向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房屋将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网签,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
但2019年年初,刘女士仍未等到网签通知,其多次询问我爱我家经纪人后被告知,房屋没问题,但网签时间被推迟到2019年9月30日。 后来经纪人又称,网签推迟到了2020年,交房时间也要顺延一年。
刘女士说,本月初,她上网查询发现,“有不少在2016年、2017年购房的业主说,至今没有网签,大家一直在维权。”
在刘女士的追问下,我爱我家项目负责人侯某称,项目之所以一拖再拖是因没有办下来房屋预售许可证。
刘女士说,购房的65万余元是自己的所有积蓄外加一些借款, 本以为解决了生活上一件大事,不料买到这样的问题房屋,“我交钱以前和我爱我家再三确认过,他们说房屋肯定没问题,但现在他们怪我自己没搞清楚。”
根据2018年购房时签订的《认筹协议书》,房屋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进行网签,2020年12月31日前交房。 受访者供图
我爱我家推卸责任,称责任在开发商
12月9日,新京报记者联系到我爱我家此项目的负责人侯先生,其确认房屋确实因为没有预售许可证而无法网签。他解释称,当时公司与胜芳公园1号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对方有几栋楼有许可证,恰好刘女士所购房屋不在其列。“我们带客户去买,但具体买哪一套是客户决定的。”因此,侯先生认为,刘女士所买房屋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责任在开发商。
侯先生介绍,北京地区类似刘女士一样通过我爱我家购买胜芳公园1号项目的业主有近百人。
但刘女士认为,作为中介,我爱我家应当履行对房屋资质的审核义务,自己买到的房屋不符合上市标准,中介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刘女士和其他一同维权的200余户业主尝试找开发商霸州市国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却无法找到对方,目前胜芳镇镇政府介入此事,正在和业主们沟通。
12月9日下午,新京报记者尝试电话联系上述公司,但号码已停机。
镇政府介入,将帮助购房者早日获得住房
随后,新京报记者联系到胜芳镇副镇长王昊,其表示此前胜芳公园1号9栋楼中只有一两栋楼获得了预售许可证,其余楼均为不符合上市要求的房屋,开发商和直接售卖房屋的中介公司已经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王昊介绍,胜芳公园1号项目前几年开发过程中受到限购政策、银行利率等影响,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工程一度终止,不过目前已经复工。预计到明年年中,大部分房屋可满足网签要求,明年年底各楼可陆续交房。
王昊表示,像刘女士一样无法网签和取得房屋的业主目前有200余户,镇政府已经介入协助,会帮助业主们早日获得住房。
律师:中介有义务审核房屋资质
河北正才律师事务所石卫东律师表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刘女士买到的房屋显然不符合销售条件,刘女士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当退还全部房款。
此外,石卫东律师认为,刘女士通过我爱我家购买房屋,双方已经产生了事实合同关系,我爱我家应该履行核查义务,“单纯说只是拉客户去看房,买哪个由客户决定,是无道理的。作为中介,其应该对刘女士所购房屋的合法性负责,应当为刘女士无法顺利获得房屋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