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破坏耕地建私房,最后不仅被判刑,还要承担土地复垦的责任。
2009年~2016年,男子张某某以每亩18800元的价格作为补偿,从蔡甸区奓山街承包了一块农用土地。2012年前后,他非法占用农用地建了一栋房屋,并将道路进行了硬化,致使11.3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不能作为耕地使用。
该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对其破坏的11.39亩耕地按指定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否则将承担土地复垦费用16.88万。
蔡甸区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张某某于2021年9月底以前将其破坏的11.39亩耕地按照指定的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逾期不履行或履行情况达不到复垦方案所列标准,由其承担土地复垦费用16.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