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农民承包权该不该保留,如何保留?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再次调整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三审稿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两次审议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两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删除“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等内容。二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提出,进城务工人员的土地应该保留,承包关系不变,无论到哪打工,无论打工多长时间,农村也是家,土地也是根。“对于进城落户已经享有城市社保的,希望也是尽量能不调整就不调整,因为这也要分具体情况。如果一个村整个拆迁,要按政策办。但是如果是一个村里的一个农户,比如这户的孩子上大学进城落户了,他们自己调整就行,不用村里重新调”。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删除承包地调整的有关条款
此前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现行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增加规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就承包地调整制定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承包地个别调整问题较为复杂、敏感,建议按照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恢复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作修改。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恢复现行法律有关承包地调整的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明确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有关中央文件中强调,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表明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应当在法律中反映这一内容。三审稿采纳了这一观点,增加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现行法律规定,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二审稿删除了这一规定。有的专家和公众提出,这一规定实践中效果很好,建议恢复。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