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表示,要尽快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在今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最近各方都很关注消费话题,总体来看,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在不断增强,居民消费运行总体平稳,消费升级的大势没有改变。但与此同时,制约当前消费提质扩容的因素依然明显。
为破解这些制约因素,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激发居民消费潜力,孟玮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在促进消费者“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上下功夫。其中第一点就是改善居民消费能力和预期,让消费者更加“能消费”。孟玮提到:
老百姓“钱袋子”鼓起来,消费才能“跑起来”。要尽快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办法,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确保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要加大金融支持消费的力度,加快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益。
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降低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生活成本,化解居民消费后顾之忧。
就在上周六,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揭开面纱。当天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来看,其中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这一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