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人大网9月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草案)20天内收获了“150条”已提意见,在同期公开征求意见的五部法律之中排名第五。
其中,“已提意见数”最多的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截至9月24日中午,已提意见数超过26.9万。
因上述“已提意见”并不公开,因此外界尚不能知晓这150条意见所针对的具体内容,但在一些专家学者看来,现行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有些偏低,为了更有效保护耕地,应该进一步提高税额。
作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步骤,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部部长刘昆当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说,耕地占用税对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发挥着重要作用。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新的暂行条例,提高了税额标准,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水平,规范了征收管理。
暂行条例施行以来,耕地占用税运行比较平稳。200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14177亿元,年均征收1418亿元,其中2017年征收1652亿元。
刘昆说,从实际情况看,耕地占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可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不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税款。
关于计税依据、征收方式和应纳税额,草案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草案以各地区人均耕地面积为依据,分别规定了各地区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别化税额,分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个档次。
为适当平衡各地税负,草案规定国务院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平均税额。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提高不超过50%,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相应基础上提高50%。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有关部门考虑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
彭勃委员认为,草案第四条所使用的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仍然沿用了2007年暂行条例里的标准,这一标准已经偏低,不符合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也降低了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使用价值,容易变相地纵容占用耕地的行为。
“耕地是作为粮食生产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们国家的人均可耕地面积在世界上算是比较低的,耕地对我们来说是很宝贵、很稀缺的资源,如此低的占用税额,显然不利于耕地资源的保护,所以建议在原来的税额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彭勃说。
“按照草案里的规定,以土地被占用的实际价值来说是偏低的。要节约土地,其中征收耕地占用税是措施之一,建议再增加额度。我国人均耕地是非常少的,1亩地才征耕地占用税3000多元,太少了,建议有关部门适当增大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许为钢委员说。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当前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税额确实有不高,但此次立法主要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原来的条例上升为法律,为了简化流程,更多地会考虑税制平移思路。待立法通过后,还可以对税额的高低进行讨论或修改。
当前为了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一些地区已经实行或者正在酝酿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此时是否也不是提高耕地占用税税额的最佳时机?
对此,廖洪乐认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并不高,原本在企业用地的成本中占比就很小,即便地方政府想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也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地方更应该去为企业去降低那些更大头的税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