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作为财产的一种被子女继承,相关政府机构应该有更加开阔的服务思维,而不是管制思维,让各种证明成为民众提取的拦路虎。
据当地媒体报道,不久前,江苏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病逝,他打算把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来。但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进行公证;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他证明“我爸是我爸。”
说是被要求证明“我爸是我爸”,其实只是媒体把新闻眼给提了出来。除此之外,钱先生还要证明其爷爷奶奶已去世并先于其父去世、证明其母与其父的原配关系、证明自己没有养父养母及继父继母等。
而这些都是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衍生出来的——在法定继承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份额。
如今“我爸是我爸”的证明,钱先生跑遍街道、社区、派出所,都没一家单位开得出来,更遑论其他一系列证明了。要继承这笔公积金,于钱先生而言,成了一道难以完成的任务。
淮安市公证处陈姓主任对此振振有词:“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公证确实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可《继承法》中又有哪条哪款规定需要开具如此相关证明?
要求开具相关证明,无非意在防范个别法定继承人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但正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若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公证处有疑,那也该是由他们去进行调查取证,又岂应把举证责任转嫁给相关公民,要求其“自证清白”?
这番措辞背后,其实还是沿袭重管制、轻服务的思维。不要说是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了,哪怕是房产继承,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都已于2014年被最高法以发布案例指导的形式认为无效,之后又于2016年被司法部正式废止。
从法理上说,房产继承都并非只有公证继承一条路可走。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无妨从“公证制”转为“声明公告制”。亦即住房公积金中心大可让相关公民绕开公证处,直接去登报作个关于公积金继承的声明公告;若过了公告期,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持异议,那就给办理公积金提取;若今后又有什么法定继承人冒出来抱持异议,那大可由他们诉诸法院,进行权利厘定。
若真还有什么其他法定继承人存在,那也不是没有权利救济渠道,这依旧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裁独吞、侵占其他法定继承人份额,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这样的操作,就便民多了,免去了民众开证明的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