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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背景: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对目前敏感话题给了明确的解释,对住改商实行“一票否决制”的解释与08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明显区别,在政策逆转的情况下,业界对其实际效力产生了争论。
  两部司法解释涉及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车位车库纠纷、住改商纠纷、物业费纠纷的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等。
>>《物权法》司法解释5个焦点
·焦点1 车位按比例配置给业主
·焦点2 住改商须整栋业主同意
·焦点3 房子空置也要交物业费
·焦点4 物业未获续聘无权收费
·焦点5 没有产权证也能当业主
 
    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这将使得住改商难度加大,只要有1名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不同意,就可以“1票否决”。...【详细
    “此次高院作出的司法解释,给禁止或限制‘住改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际操作意义不大。”李承玺认为,无论是前不久广东省的“松”,还是此次高院的“绑”,在操作过程中都存在着难度。此次高院解释也只是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不是实际的执行措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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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 适当向业主权利倾斜
物权法起草人:小区建筑物广告收益归业主所有
欠物业费不影响业主解聘物业
低楼层业主应交电梯费
 
-------------【关注民生】------------
    两部司法解释注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力求实现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详细]
-------------【法理依据】------------
     以什么样的程序征求同楼业主意见呢?司法解释应该明确,否则,“同楼业主同意”就会流于形式,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详细]
-------------【政策引申】------------
     司法解释中由于没有补偿机制,使得住改商在现实中比较难操作。如果引入补偿机制,比如通过物业公司收取一定费用,免除其他用户缴纳的费用。 ……[详细]
“住改商”由来已久,在广东的一些地区,有20%的企业在住宅里办公,我们以广州为例,考察住改商存在的条件和现状。
政策:广东出台住改商细则 三证齐全即可办照
市民办证时提交3份资料: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即可。
现象:“住改商”政策松绑 数千商户挤进住宅楼
租金:写字楼是“住改商”租金的两倍以上
困境:“住改商”查处有四大难题
现状:广东申请“住改商”条件暂未变
投资:“住改商”铺面投资需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与2008年6月16日公布的两部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有明显的不同,意见稿并没有“一票否决”的内容,而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添加了这一关键性的解释。
正式条款
出台时间:2009年5月24日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征求意见稿
公布时间:2008年6月16日
第八条 因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损害的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九条 业主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业主实施其他违反专有部分用途的行为,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筑区划内经营性用房的业主或者占有使用人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环境的安全或安宁,受到损害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应予支持。造成损害的,并应负赔偿责任。
 


正方:“一票否决”恰是对公民权利的维护

·“住改商”一票否决不冤
  《解释》使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取得了与“住改商”业主平等对话磋商的机会以及一票否决权,划清行政权与公民私权的边界,这将大大遏制违规“住改商”的盛行。如此,利益亦会在博弈中得到平衡,同时还对行政权的滥用形成了制约,不失为一件好事。   [详细]

·“住改商”禁止“多数决”合乎法治
   法治的要义既在于“尊重多数”(作为多数民意产物的立法),更在于“保护少数”(哪怕在法律保护之列的仅仅是少数人)。这份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住改商”不适用于“多数决”,体现的恰恰是对权利的维护。  [详细]

·全体业主定夺“住改商”体现业主自治
   将“住改商”的决定权交给全体业主,体现了居民自治、业主自治的本义,有利于推动业主自治的精神,也会对保障住宅的使用性能,维护其他业主对居住环境维持清静、安全等权利起到一定作用,有一定现实意义。  [详细]

 


反方:“一刀切”不灵活 缺乏实际意义

·“一票否决”会不会伤害公平
   厘清“住改商”是否具有“损害事实”更为重要,比如“住改商”是否妨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等。为了更好地鉴别是否具有“损害事实”,可以在制度层面严格限定“住改商”的产业类别,明确哪些便民利民的产业可以进入并接受必要的限制,哪些严重扰民的产业绝对不得进入。  [详细]

·一票否决太绝对 “住改商”政策要细致灵活
   “住改商”要灵活合理,最重要的是要下放权力,允许各省各市甚至各区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因地制宜,“住改商”在各个城市的情况不尽相同,一个比较合理的办法应该是,由当地政府在充分了解民意的情况下给出政策的细节。  [详细]

·一票否决“住改商”有懒政之嫌
   “一票否决”能起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效,节省了行政机关的审批成本,减少了可能产生的纠纷,但它却加大了兴办者的心理负担和实际耗费,挫伤了他们兴业投资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详细]

    编辑:王颖   电话:010-85863388-808